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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南京法院点赞|中国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

2017-05-15 周亚强 等 朝酒晚茶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涉“一带一路”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发布了10起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结的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入选。

该案根据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首次认定中新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进而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不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而且反映出中国法院正在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在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实践。

案例详情

认定中新两国互惠关系  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高尔集团系在瑞士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16年6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申请称,其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高尔集团依据和解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因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财产在中国境内,故请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加坡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陈述意见称,中国和新加坡签署的《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并没有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驳回高尔集团的申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新加坡高等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缺席判决,判令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偿付高尔集团35万美元及利息、费用。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亦收到了该判决。2014年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曾承认和执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民事判决系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中国与新加坡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但由于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对中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执行,根据互惠原则,中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经审查,案涉判决亦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号民事判决。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为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而目前中国仅与不到三分之一的“一带一路”沿线国签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因此认定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对沿线国法院的商事判决能否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十分关键。该案根据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首次认定中新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进而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这不仅对中新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并将有力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在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实践。

另据了解,自“一带一路”倡议发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自觉担当起时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于2015年7月公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强化顶层设计,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指导全国法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

《若干意见》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项司法解释以及《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明晰裁判规则,为“一带一路”建设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优质司法环境。

(【朝酒晚茶】根据 中国长安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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